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下列项目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 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 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导者的外交代表、领事 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除了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外,现行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还有下列收入免 征个人所得税: 1、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 2、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鑫球奖”。 3、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 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的组织,奖励见 义勇为者的资金或者奖品,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 5、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奖品。 6、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7、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8、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奖。 9、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 10、为了照顾西藏的实际情况,保持国家对西藏地区的特别优惠政策,对个人在西藏自治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②经国家批准或同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发给在西藏长期工作的人 员和大中专半业生的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助费。 11、在教育部和香港实业家李嘉诚先生共同建立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获得 的“长江学者成就奖”奖金。 12、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 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 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 13、对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学院资深院士津贴。 14、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中国科学院院士和工程院院士津贴。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 社会稳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 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1、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 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 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 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 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从2000年6月1日起执 行。